摘要:2022年4月8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芒市谋旺加油站在消费者加油满100元时,会向消费者发放洗车卡一张,卡内含
违规使用“最终解释权”宣传用语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被行政处罚
【案例介绍】
2022年4月8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芒市谋旺加油站在消费者加油满100元时,会向消费者发放洗车卡一张,卡内含内容:“本券使用须知洗车卡1.凭此卡可以免费洗车一次;2.此卡盖章有效;3.此卡需到指定的地点洗车可用;4.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地址:芒市南蚌路三师医院旁(原谋旺加油站)电话:15123114070老郑”,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持有并准备发放此卡。2022年4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11月份开始向消费者发放内容含“4.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的洗车卡,截至2022年4月13日,该洗车卡共发放约三千至四千张次。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向消费满100元的消费者发放免费洗车卡,以此宣传并吸引消费者,洗车卡上印制的内容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合同内容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当事人所有,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当事人在格式合同的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向消费者发放免费洗车卡,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B.《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C.《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