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你知道吗?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便利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违法!别不信,这就以案说法。 这两条道路可不能随意接坡 近日,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义蓬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钱塘区义蓬街道青兴路时发现,某洗车店为了来店的汽车上下人行道方便,在店门口的青兴路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了两块接坡,每块接坡占用车道长约0.4米,共占用青兴路车道长约0.8 米。 尽管店家擅自设置的接坡材料为橡胶材质,所设置的
你知道吗?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便利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违法!别不信,这就以案说法。
这两条道路可不能随意接坡
近日,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义蓬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钱塘区义蓬街道青兴路时发现,某洗车店为了来店的汽车上下人行道方便,在店门口的青兴路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了两块接坡,每块接坡占用车道长约0.4米,共占用青兴路车道长约0.8 米。

尽管店家擅自设置的接坡材料为橡胶材质,所设置的接坡未造成市政道路的损坏,但店家的行为对行人通行无形中设置了隐患,也未经钱塘区义蓬街道公用事业管理处审批,执法人员现场向店家签发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店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将擅自设置的接坡拆除。
人行道作为城市道路设施,其主要功能为供行人通行,店家擅自在青兴路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的行为,侵害了城市市政设施的法律制度,扰乱了城市道路功能的正常使用。
【普法小课堂】
店家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擅自修筑或封闭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的规定,属于擅自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修筑或封闭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35 条“擅自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设置接坡,接坡长度为1m 以下,罚款基数为200元”规定,鉴于店家设置的接坡共占用青兴路车道长为0.8 米,且店家一年内第一次因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被我局查获,决定对店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绿地,不是违法停车的“法外之地”
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执法巡查过程中还发现,在钱塘区前进街道三丰路的绿化带内停放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
经过现场勘察,该车车身全部停放在绿化带内,车轮已将此处草坪进行了碾压,面积约为7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在现场寻找车主无果后,执法人员根据车辆上留置的挪车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张某,告知其现场相关情况,要求其立即赶往现场,将停放在绿化带草坪上的车辆驶离。
张某到达现场后表示自己在周边办事,因为贪图方便就把车停放在了该处绿化带上,原本以为车辆只有停放在路边会被贴罚单,停放在草坪上没关系。
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张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绿化损坏的后果已然造成,鉴于其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其性质是破坏城市绿化,违反的是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相关法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开垦种植、停放车辆、取土取石、堆物、设置摊点。”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对于攀折花木,拴、钉、刻、划、围圈树木,剥刮树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因为从损害程度以及预计的恢复成本来看,汽车在绿地上行驶、停放对绿地造成的损害程度更大,恢复成本更高。由此可见,法条如此规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呼吁:行政执法部门罚款不是目的,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最终是为了提升公众对城市管理的价值认同和对公共规则的尊重与敬畏。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进一步净化绿地空间,营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宜居环境。
(来源:钱塘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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